王聪聪律师主页
王聪聪律师王聪聪律师
189-0376-9858
留言咨询
王聪聪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以前有吗?
来源:王聪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4
浏览量:2217

1、公司负责人不发工资逃跑了有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其中虽未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情形,但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似可以认定为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故《纪要》作出本条规定也有其合理合法性。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以前有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从入职之日起算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其工作年限跨越200811日前后的,自然应包括之前的工作年限。

以上内容由王聪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聪聪律师咨询。
王聪聪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95好评数16
  • 咨询解答快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南门斜对面
189-0376-985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聪聪
  • 执业律所:
    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5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信阳
  • 咨询电话:
    189-0376-9858
  • 地  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南门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