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负责人不发工资逃跑了有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其中虽未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情形,但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似可以认定为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故《纪要》作出本条规定也有其合理合法性。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以前有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从入职之日起算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其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自然应包括之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