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的一天,某公司的老板要先小周加班到晚上。下班后,小周骑自行车回家,在道路上被小熊驾驶的小车撞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熊应负本次事故中的全部责任。小周受伤后,一方面要求小熊和保险公司赔偿,并达成协议,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另一方面,小周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局认定是工伤。之后,小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小周便申请仲裁,请求单位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陪护费、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600.64元。仲裁裁决支持了72372.56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72372.56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