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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运用
来源:崔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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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件呈不断上升之势。可以预见,因机动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将不断增多;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有关纠纷将可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而直接诉至法院,将使相应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行为并不都是共同侵权,这里主要只讨论因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按份责任,份额大小则依公安部门确定的对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而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据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规定了法定的减轻、免除责任的情形;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除由保险公司限额赔偿外,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承担,实际仍然是按份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如何承担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编第2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过错一方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仍是按份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讨论的是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所致(若是故意行为,则已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当只有一方机动车驾驶员有过失,另一方完全无过失时,损害只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所致,另一方没有侵权行为,当然只由过失方单独承担责任。但双方均有过失时,这时虽然不能肯定双方有共同过失,但双方的过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他人受损害的后果,完全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即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或赔偿不足时,应由机动车双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推论似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抵触。其实不然,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行政管理法,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规范。其第76条只是对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进行界定,却没有明确对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规定。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分担责任,只是内部责任,由于内部责任是按份责任,当然应按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划分。但对外,其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可向另一方追偿,追偿份额则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来确定。

    所以,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均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对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机动车双方均有过失,则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我们还建议,应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即机动车相撞,在内部责任上按份划分,在对外责任承担上,应是连带责任。这样,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也符合机动车作为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因素的高度危险作业应承担的较为严格的责任的要求。

    由于机动车相撞,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受害人是否应先向保险公司追偿后才能起诉机动人所有人呢?我们认为,由于投保人是机动车一方,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追偿具有实际的难度,为减轻受害人的诉累,可在一案中一并解决,即将受害人列为原告,双方机动车所有人均列为被告,而将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列为第三人。这样,不仅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查清,也便于将投保事实查清,因为机动车之间在内部责任上是按份的,各自的保险公司间的赔付责任也应是按份的。这样判决时,可判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各自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按份责任确定保险公司各自的赔付额,余额则判令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不违反规行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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