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操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考虑违约金的补偿作用?
来源:魏操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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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铺投资,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那就是开发商将商铺出售给业主,然后通过关联公司对商铺进行“包租”,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承诺每年按照商铺总价的一定比例对业主进行收益回报,俗称“保底收益”,该模式一方面对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有很大的优势,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来说,也可以作为一项理财投资项目,所以该投资项目一经推出,许多手上有点闲钱的人纷纷选择了这种模式。

可谁知道,随着电商的冲击,导致关联公司无法将商铺出租出去,无法产生收益,业主的保底收益也拿不到,业主无奈之下,只得将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关联公司支付保底收益,返还商铺,承担违约金。虽然业主起诉的事实跟理由均有依据,但是单就违约金条款来看,需要公司承担一年保底收益的双倍作为违约金,对于这样的条款,法院的态度是什么样的呢?

法院认为,关联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对此有权主张。但纵观系争商铺所在商城,在多种因素影响下,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欠付大量业主租金回报,对外亦负债累累。已有数百位业主陆续向法院起诉追讨欠付的保底收益,同时多数还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另外尚有同样利益受损的业主仍在陆续起诉中。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违约金主要体现补偿功能,关联公司违约影响业主众多,违约补偿的对象以及补偿程度实质上已远远超出对单一个体的考量范围。在关联公司偿付能力堪忧的情况下,更应考虑全体权利受损业主之基本利益的公平保护。发挥整体经营的优势,让商铺业主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这也是当初广大业主与关联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的初衷。但市场的风险双方均应有清醒认知,并非合同条款承诺能够完全避免。因此,与关联解约后,广大业主被拖欠的保底收益等直接损失如何兑现、系争商铺如何及时收回,才是最需要努力争取的基本权益保障目标。综上,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兼顾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关联公司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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