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亲办案例
房本加名,房子何去何从?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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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爱自己就要看ta是否愿意在自己的身上花钱。这句话虽然比较现实但也是这么多年有无数人印证过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了,毕竟那些风花雪月有时不如一个白面馒头来的温暖人心。情到浓时会想把自己最好的东西与爱人分享也是很自然的反应,可是当浮华落去,最后落得了一拍两散的下场时,覆水难收那送给ta的房子又收得回来么?

一、案件概况:

女方与男方于2009年5月相识,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男方生理上的原因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女方曾多次要求进行治疗,但一直未医治好,造成女方内分泌失调,身体遭受极大的伤害。女方多次与男方协商离婚事宜,但均遭男方拒绝。

2009年6月男方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处房产,购买价为人民币80万元,男方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09年8月领取了房产证。2010年10月该房产权利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二、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

三、律师点评:

1、本案中具体分割房产份额时,在女方无法举证自己支付部分房款而男方作为全部房款出资人的情况下,男方应当分割大部分的房产份额。另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和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从而划分具体的比例。在本案中,双方结婚四年左右,经历了生活的风雨,尤其男方自愿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由自己本人变更为双方,可以看得出双方有过浓厚的感情,因此在划分具体份额时,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而不仅仅考虑房产出资的问题。

2、基于上述案情延伸出来的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但是在离婚前房子已经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这种时候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份额有要求的,应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3、第三种情况:如果房子在婚前购买时没有全款买下来,一方只付了首付的,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就是下面说的视为个人财产的情况,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也是一样。这种情况下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的行为依然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分割时也会将此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资金的来源。即如果婚前买房的时候全款或者首付款皆是一方承担,另一方只负责一起还贷或者根本没有付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法官在判决中会酌情考虑出资情况来分割房产。

有的人说爱是付出,愿意为爱人付出是件好事,但是如果能确认对方与自己的心意是相同的时候在作出决定也不会太迟。因为真爱总是会在拐角等待着有缘人的,而在您获得幸福的路上请不要忘记,东红律师团队会一直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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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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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东红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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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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