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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如何处理?
来源:陶乙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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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债权最终还是难以实现。

  在借贷关系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可能借贷,另一方面其亦可能代表企业借贷,通常情况下,以谁的名义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由谁来偿还。故,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借据所载,驳回出借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后出借人起诉公司,获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述案例中,如果出借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生活或消费等个人使用情形的,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往往要证明用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使用,举证比较困难。且,在上述案例中,等到执行阶段,如果遇到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出借人要求对公司财产使用进行审计,工作量较大,而且实务操作中也是鲜有取得理想效果。

  故,借款时,如是个人借款,应与个人签署借款合同;如是企业借款,最好让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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