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其规制的对象是一般民事行为和一般合同行为,特殊的民事行为比如拍卖行为就不适用重大误解,而且并不是任何误解行为都能成为可撤销的事由,比如合同双方仅仅是针对合同中具体条款产生的争议就属于一般的误解,并不能构成重大误解。还有,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还应该考虑对事物认知的程度,比如对比较专业化的知识是否有精确无误的认知,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