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场外股票融资合同亦称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与普通的借款合同不同,本合同兼具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性质,但是因为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场外股票融资是伴随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在我国证券立法尚不完善、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场外股票融资客观上满足了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考虑到场外股票融资的复杂成因。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于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裁决,应参考场外股票融资的市场背景、交易特征、亏损因果关系及操作性等因素,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约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