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征用基本农田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是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