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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问答题汇集
来源:戴文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31
浏览量:1741

学习《劳动合同法》问答题汇集

----编辑:戴文章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具体有以下十五项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7.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9.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11.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1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1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

答:具体有以下八项权利: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7.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8.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具有用人权、管理权、签约权、续签合同权等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具体有以下七项权利:

1.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辞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5.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得到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7.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此外,劳动者还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以及女职工的相关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答:主要有以下五项义务:

1.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九大项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2.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3.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不胜任等)、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该不得违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下列三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主观原因(主观接除)和客观原因(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劳动者主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为客观原因(法定解除)和主观原因(主观解除)两种情况: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观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需要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以下九项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5.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9.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十三.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时,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行为,应该承担下列九种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起到哪些作用?

答: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发挥以下九大作用: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4.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9.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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