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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郑长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1391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另行订立协议的形式,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但服务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可任意为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订立服务期的,劳动者应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如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关于“培训费用”范围的界定
上文提及的“培训费用”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也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劳动合同期限同服务期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先行到期或服务期先行届满的处理


1、劳动合同先于服务期到期的,劳动者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不一致,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者不得以劳动的合同到期为由提出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者可自主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即服务期满但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且服务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或服务期满后30日书面通知均可。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但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得违反服务期约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构成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


因劳动者有以下行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有效


对于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服务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服务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提升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仍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进行提高。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处于服务期为由,拒绝按照单位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为其提高工资。
八、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仅约定服务期但未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者违反服务器约定情况下主张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违约金的支付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未予约定则不予支持。
同时,实践中通常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相提并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等同的。参考司法判例来看,江苏省无锡中院曾在(2014)锡民终字第912号判决中,因某公司与劳动者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违约金,因此对该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未予支持。该判例对约定服务期而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单位可否主张违约金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意义。
 
                                                   
                                               
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2、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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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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