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律师亲办案例
谈对“时代变迁与刑法的现代化”的启发
来源:陈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量:322

2017年11月26日、27日,为期两天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圆满落下帷幕。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近300人参加年会。本人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执业律师,有幸被邀请参会,共襄盛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全国刑法学术年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七届。2011年10月,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和中国法学会的部署,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基础上,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成立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赵秉志当选为会长,陈泽宪当选为常务副会长。2015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成为第四个经民政部同意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法人。七年来,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刑法学术年会,无论是会议质量,还是会议规模都提高了很多,已经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极具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学术研究会议。

今年的刑法学术年会在总结上一年刑法研究会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刑法典颁行20周年来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的理论议题,及以“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和“中国区际刑法20年实践的检讨与发展”的实务议题进行探讨。


1997年新中国刑法典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一步刑法典。20年来刑事立法工作从未停止,随着社会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多次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目前,已有十个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及若干关于刑法的解释。这些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都是对时代热点问题的回应。例如随着我国与国际上的合作增多,为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等进行了修改。十八大以后贪污受贿渎职案空前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这类现象,对贪污罪行贿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职务犯罪的相关处罚规定,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刑法典在新时代的民主法治建设中仍起到基础性作用,对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着不容小觑的价值,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日趋开放,信息金融产业在我国异军突起,互联网金融犯罪呈增长态势。此次刑法学术年会针对相关犯罪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P2P模式下的非法集资犯罪,即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和行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些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进行犯罪的行为,入门门槛低、操作相对简单,所以在短时间内迅猛增长。因其隐蔽性、虚拟性,使得侦查机关很难在犯罪初期有所察觉,往往是大规模犯罪爆发时才介入侦查,错过了最佳时机,也使得后续的追回赃款问题变成了难点。此外,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难以判定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很多已经触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没能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规制,明确区分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性质界限,培养掌握网络犯罪知识的专业刑侦人才,提升刑侦队伍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能力。

处在大数据时代,除了金融秩序与安全需要重视以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被提上议程。信息数字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以后,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控制能力减弱,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刑法不断完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从信息数量、主体、前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了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通过大量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利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短短两天的刑法学术年会使包括本人在内的与会者获益匪浅,感叹时代变迁与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同时,对今后我国刑事立法活动会更加关注和积极参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本人自当不遗余力的在为当事人辩护过程中,坚持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确保当事人感受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作为中闻刑辩学院的执行院长,也会将此次参会、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在做好刑辩代理工作的同时,开展更多学术探讨、交流活动,培养年轻一代的刑辩人才,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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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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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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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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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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