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林律师亲办案例
李XX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来源:张士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63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认为李XX故意伤害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案情,现发表律师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张XX陈述的其右手指是被李XX拧骨折的,这不能作为认定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本案中,仅有受害人一人的陈述受害人的右手指是被李XX拧骨折的。但是受害人又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利害性,其陈述存在趋利避害的可能性。同时没有其他证据与受害人的说法相印证。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右手指存在伤害行为。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应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受害人右手轻伤的伤情应不是被告人造成的。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供述,其抓着受害人的衣领口,受害人也抓着被告人的衣领口,二人均用拳头往对方头上、身上抡,二人的手并没有互相接触。由此可见,受害人的右手骨折伤可能是在他用拳头捶被告人时造成的。

三、受害人右手骨折的现实伤情与拧手指造成的伤情状况不符

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质连续性中断,骨质断段有多个骨质块,初步诊断,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咨询法医,拧手指可能会造成一般性骨折,造成造成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可能性极小。由此可见,受害人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应是受害人在打被告人的过程中形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李XX故意伤害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XX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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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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