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顺路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么?
作者:刘奇 更新时间 : 2017-11-30 浏览量: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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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6月的一天,张女士下班后骑电瓶车回家,因考虑到孩子放学早需要接孩子,不仅加快了速度,在通过一拐角的时候,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认定张女士和李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治疗结束后,经鉴定张女士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张女士、李某和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张女士获得15万元的赔偿款。交通理赔过后,张女士听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再得到一笔钱,所以张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双方争执:
公司:张女士在上下班途中因买菜发生交通事故,其不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我们单位也没有要求其去买菜,并且自己也有很大过错,要赔偿款你们去找驾驶员保险公司,和我们单位无关。
张女士:我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下班回家也是因为工作原因,企业应当赔偿给我钱。
处理结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女士受伤为工伤,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法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是:(1)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路线的认定,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2)在事故中,本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应为非主要责任的,如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为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3)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若伤者自己在骑自行车时,在路上自己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该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
合理时间的界定: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的界定: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