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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吴晓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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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量刑幅度

量刑起点

其他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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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晓凡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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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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