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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情形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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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作者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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