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彦平律师亲办案例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詹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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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高尚职责,享有“白衣天使”的美誉。可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逐步建立,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兼顾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难题。我认为在现在的条件下应该做到:                

  一,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第1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3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医疗事故纠纷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就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三、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普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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