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为中心,完成工作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劳务,因此承揽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一种。在这一点上,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一定的联系,但两种合同的区别是主要的,表现在:
(一)二者的工作独立性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雇佣合同中,雇工的工作独立性较弱,接受雇主的监督。
(二)二者的工作的标的物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其标的物为工作成果;在雇佣合同中,其标的物为劳务。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承揽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定做人的预期利益,承揽人给付劳务的义务仅是作为手段性义务或附随义务。
(三)二者报酬的取得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是一次性合同;在雇佣合同中,雇工只要付出劳动,雇主就应支付报酬,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四)二者的风险负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雇佣合同中,风险由雇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