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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遭遇盗窃,物业费能不缴吗?

作者:郑学知  更新时间 : 2017-12-10  浏览量:737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有业主因家中被盗遭受损失而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往往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安保进行负责,自己家中被盗属于物业公司失职,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拒不赔偿,于是业主就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从而引发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金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原告进行物业服务。此后原告为被告金某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公共区域照明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11737.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某辩称,未交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19日家中被盗造成大概八万元左右的财产损失,发生被盗事件在于原告未尽到安保职责并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被告所提抗辩事由,原告也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发生盗窃案件后,原告配合派出所公安刑侦机构前往小区中控室调阅、查看、拷制监控录像,协助公安机关取证工作。【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一、被告金某向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587.8元、楼道公共照明费6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元;二、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47元。【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关于被告所提原告未尽安保职责导致家中被盗一节,被告家中失窃事实确实存在,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小区日常巡视监管中尽到了公共秩序维护职责,且在涉案房屋发生被盗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辅助破案,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物业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专业服务,并不能完全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物业服务内容虽然包括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但不能等同于广义的社会治安,而仅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一般秩序维护

【郑学知律师观点】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合同关系,业主能否请求物业公司赔偿,要看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到家中失窃损失赔偿问题,要看物业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尽到安保义务,比如保证门禁系统正常使用、组织夜间巡逻等,在盗窃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此情况下即使业主财产被盗遭受损失,由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一般谨慎合理防范义务且没有重大过失,不存在违约行为,介于盗窃案件属于治安事件,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基于物业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理由拒绝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反之,如果业主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合同中所约定服务义务,小区安保防卫存在漏洞,安保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自己家中的失窃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物业公司先违约为由,对物业公司所提的缴纳物业费要求提出抗辩,要求物业公司根据过错程度对物业费用进行部分减免。对于已经缴纳了物业费的业主,在此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会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应当承担过错比例来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从大量的法院判例来看,多数情况下业主主张家中被盗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在法院都没有获得支持,因为一般来讲失窃属于治安事件,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因此在此提醒广大业主还是要提高防盗意识,不能错误的认为防盗都是物业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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