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卫其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严卫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量:350

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严卫其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1、重婚;2、已经结婚又与他人非法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家庭成员;5、遗弃家庭成员;6、赌博屡教不改;7、吸毒屡教不改;8、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9、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以上内容由严卫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严卫其律师咨询。
严卫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0871好评数114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严卫其
  • 执业律所: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44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
  •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