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捞人”
来源: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02
浏览量:2314

近来接到咨询电话最多的问题就是关于“捞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朋友当发现自己的家人或者朋友被公安机关带走几天见不到人的时候往往心急如焚,恨不得马上就见到自己的亲属或者朋友,这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做出的举动,但是这样做往往是危险的,甚至有可能给那些骗子留下空间,导致自己的利益二次受损。

媒体关于“捞人事件”披露的比比皆是:“律师收58万捞人不成拒退钱遭起诉”;“ 冒充法院领导亲戚捞人 用酬金请律师打官司”;“米忠盈以“捞人”为名诈骗了30万元,被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像以上的报道从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往往会发现很多这样的报道,其基本案情就是“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家属花费巨额费用给律师或者其他自称公检法有人的人,请他们将某某捞出来,后来发现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样,某某没有出来或者出来并不是因为捞出来的,最后被害人报案导致案发”。

事实上在生活中有着这样那样关系的人也不少,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矛盾的特殊性,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往往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并不是一两个办案人员说了算,更不是送点钱就能解决的。但是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放出来或者被轻判呢?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严格的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刑法也对罪名的规定严格的标准,证据也要求追究犯罪要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有这些严格要求会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最终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毕竟的是少数,其过程也往往较为复杂。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一辈子也很少甚至没有与公检法打交道,遇到事情手忙脚乱,不知如何是好。常常接触法律的人稍微有些法律常识,都知道其中的奥妙,对法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做基本的了解,往往会做出初步判断,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但是有一些人会在里面大肆渲染,编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朋友提出帮其捞出来,但是前提要“拿钱免灾”,要求拿出巨额费用“送礼”,当事人往往在来不及思索的情况下拿出巨额费用。过了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守所走出来,或者被人民法院轻判,或者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等。当事人素不知这里面果真是捞人的结果吗。的?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当发生了“案件”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总是将可疑人带去谈话,发现嫌疑人有犯罪嫌疑时往往先羁押起来,着手开始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时,到期限届满要么主动放人、要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放人,这时的放人是应当这样做的,其所谓与捞人无关。

其次,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原因不应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释放犯罪嫌疑人,显然这里也不是捞人的结果。

再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时,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定罪时;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因素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都会导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判有罪宣告缓刑、单独判处宣告适用附加刑或者判决的刑期与先行的羁押期限大致相等等相关情形,都会导致被告人释放,显然这里也不是捞人的结果。

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单处罚金、监外执行、管制等相关的特殊措施的灵活运用都会给当事人一种错觉,认为某某人有关系,其实这也不是捞人的结果。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律师以专业、丰富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辩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减轻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完全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完全能达到预期效果。专业律师以其法律知识、辩护技巧以及一颗责任心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比比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完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结果,往往与捞人不相干。

所以提醒所有遇到不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和朋友,遇到事情要冷静,不要盲目相信“捞人”,尤其是不要轻易将手里的钱交给那些“能人”,以免上当受骗,使自己二次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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