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源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错案应汲取的深刻教训
来源:许仙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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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札记

         八年前,我接受了某市郊区一涉嫌抢劫案的被告人吴某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吴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当年五.一节下午和同村一男青年共同抢了邻村一名16岁男青年40多元钱的犯罪事实。但是,在审判阶段,当辩护人会见吴某时,他却大叫冤枉。这是怎么回事呢?经详细了解,终于弄清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吴某并无同他人共同抢劫作案,五.一节前后几天,他与同学、同事三四个人同吃同住一起游玩,根本没有到过所谓的案发现场。他回忆起在中学念书时,和邻村的几个同学有过矛盾,发生过争吵,吴某早已不放在心上,而这几个同学却对他耿耿于怀。六月的一天下午,在市公园附近与他们相遇,吴某见他们气势汹汹,出言不逊,就迅速离开。不久,其中一16岁青年即向派出所报案,谎称吴某伙同他人拦截载人三轮车抢走了他40多元钱。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没有查获到当天有载人三轮车被抢的事实和证据。吴某被传唤、刑拘后,一直都否认自己参与抢劫。但后来经不起侦查人员的殴打逼供,不久就按报案人陈述的情节“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被关押在行政拘留所里。如果在侦查阶段,吴某能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也许案情会被查清,错案会被纠正,然而吴某的亲属没有去委托律师,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有人出了歪点子馊主意,就是利用行政拘留所管理相对宽松的环境,一方面托话给吴某,要他“交代”吴某曾借给报案人40多元钱,其拦车行为是向报案人讨债,并非抢劫;另一方面去做报案人工作,要他承认有向吴某借了40多元钱的事,并得到了报案人的口头承诺。错误地认为这样作了吴某“就没有事了”。结果事与愿违,吴某“没有事”反而变成“有事”了。他在检察机关面前再次“承认”“交代”了伙同他人拦车向报案人讨要了40多元钱这个“子虚乌有的事实”。而在报案人那边,报案人否认向吴某借过钱,坚持吴某拦车抢劫的事实。吴某这样招供,破绽百出,不能自圆其说,掉进自设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开庭前,根据被告陈述他当天没有作案时间,辩护人即前往加油站附近一村庄作了调查,证实吴某五.一节前后和3、4个同伴同吃同住在一起,并取得了三份证人证言。庭审中吴某否认抢劫,之所以招供,是因为受了公安人员的殴打逼供所致;辩护人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没有作案时间,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坚持有罪意见,并认为被告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抢钱的事实,庭上翻供是认罪态度不好,要求从重处罚。法庭全盘否定了被告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从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上诉。本人免费担任他二审辩护人,但二审没有开庭,维持原判。

    被告被送往监狱服刑不久,另一“通缉在逃”的同案犯去投案自首,奇怪的是,投案者却完全否认参与吴某的抢劫作案,后经有关人员的“启发动员”,他不再坚持否认作案,结果判三缓三。

    吴某服刑后不久身体出现大的问题,双腿不能站立,刑期未满即被假释。

    本人坚信,这是一起冤假错案。那么,本案有哪些值得吸取的深刻教训呢?

    首先,被告的亲属没有在被告被刑事拘留之后及时为他委托律师,这是最大的失误。根据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并不令人满意的执业环境,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作用有限,多数律师为减少风险不得已而选择保守谨慎的作法,但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导致的错案,律师的介入还是有所作为的。就本案来说,如果当时有委托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后,可以为他提供咨询、申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提供帮助,如有可解脱错案的有力证据,可以为他及时收集,并可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就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就为他解脱罪嫌。

    其二,被告亲属盲目插手“指导”、帮倒忙,而使被告陷入被动地步。一般来说,受刑讯逼供而造成的错案往往是在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有如实陈述案情的客观环境,加上律师的帮助,错案就比较容易发现与纠正。但被告亲属在不了解案情时,盲目托关系,场外指导,而被告也错误地认为,按照其“指导”的步骤去作,就“没有事了”。且不说其行为的违法性,就结果来看,会使简单的案情复杂化,形成难解的死结,使被告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其三,当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没有作案时间并可提供证人作证时,没有引起公检法重视,这是形成错案的根本原因。抢劫是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犯罪之一,司法人员出于从重从快打击抢劫犯罪的需要出发,往往偏信报案人的陈述,采信有罪证据,而不相信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采信无罪证据,“宁可办错,不可放过”。这是左的倾向在司法机关的反映。就本案来说,如果公检法三家任何一家对吴某提出的没有作案时间而引起重视并作调查,就不难发现问题,本案就有可能是另一种结果。

    其四,二审不公开审理也是造成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吴某均提出他没有作案时间,并在审判阶段辩护人通过调查得到证实。吴某为人本分老实,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他完全否认作案与一审重判形成强烈反差,如果二审能从中发现问题,慎重一些,公开审理,给被告在庭上辩解和给律师辩护的机会,也有改判的可能。但遗憾的是,二审由一名年轻的法官采用书面审理,走了过场,使纠错失去了最后的机会。

    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引起高层和法律界的重视,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于近期公布了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审判的依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取得证人证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案件落到了谁的身上,就有可能毁了他的一生,毁了一个家庭。希望司法人员慎重对待。

  (许仙源律师  jingmii新浪博客 0591—8730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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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仙源
  • 执业律所: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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