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车主该赔吗?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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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董某无偿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行驶到途中,因车辆与路边的护栏相撞导致董某受伤,事后经鉴定,董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队认定张某全责。

问:董某所受之伤是否应当由张某来赔偿?

律师观点:因好意同乘的运送人无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故非属合同行为,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因同乘人已经明确做出搭乘的意思表示,故非属事实行为,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的情意行为,因其系对人身权这一绝对权力侵害,故属侵权法的调整范围。考虑运行人自行负担汽车成本无偿运送同乘人,出于公平考虑和对好意同乘行为的肯定,将其作为减轻责任的一种情形,对运行人所负的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成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有过错的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以及驾驶人的无偿性,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该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即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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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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