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操律师亲办案例
出售没有经过入网许可的手机,是否一定属于欺诈?
来源:魏操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2061

2016年7月,刘某在一家名为“新X科技”的淘宝店铺订购美版苹果手机一台,付款后收到商品。但是在验货时发现手机未标注3c,没有进网许可证标签,刘某登陆淘宝网在查看交易快照时发现上面显示的是一家名为“乘X科技”的公司,并不是“新X科技”,至此刘某认为商家构成了欺诈,应当退一赔三,针对这个问题,刘某联系了商家,商家认为,该手机为苹果全新未激活手机,为美国版,非中国大陆版,发货前也发了旺旺消息给刘某强调此为美国版手机,商家并不认为构成了欺诈。

经查相关法律法规,刘某主张欺诈的法律依据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又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手机在获得了我国强制认证及入网许可,并加贴相关标示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涉案产品无3C认证、无入网许可证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店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在本案例中,刘某所购买的产品是美版类型手机,且刘某已明确清楚自己购买的是美版手机,并知道美版手机是按照美国标准生产并在美国地区销售的一类产品。在购买手机时,卖家也明确告知该款手机是美版类型,根据常识,美版手机是不支持移动网络的。作为消费者,刘某在购买手机时就已经知道该款手机与国内正常销售的手机是不同的,即不会获得国内强制产品认证及加贴进网许可证标示。因此刘某明知该瑕疵的存在而予以购买,并不会受该瑕疵误导而做出错误表示,故刘某以此理由主张卖家欺诈,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问题,刘某之所以购买美版苹果手机也仅是因为苹果手机运行快,美版手机价格便宜,并非冲着乘凉科技的名头去购买。因此,卖家店铺无论是否冒用“乘凉科技”的营业执照,均不足以误导刘某购买涉案产品。刘某购买手机与宣传营业执照图片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刘某认为卖家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的主张不成立。

律师提醒,本案例中刘某主张卖家欺诈,看似很合理的理由,经过专业律师分析,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不过卖家在出售商品前,应当将可能涉及欺诈的情形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即使事后消费者以此为理由主张卖家欺诈,都是不予支持的,这样就给商家省下来不少麻烦。

 

以上内容由魏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操律师咨询。
魏操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81好评数18
  • 咨询解答快
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11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操
  • 执业律所: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11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