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全律师亲办案例
8大常见劳动权益违法行为,让你心里有数!
来源:刘丙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305

1.  入职时交押金扣证

很多公司要求刚入职的员工缴纳工作服押金,或者配备笔记本电脑的押金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年假过期作废

有的公司规定员工每年12月31日前,年假未休完的将自动清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3.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不管是刚刚毕业找到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还是跳槽加入新单位,大家都会经历一个时期——试用期。“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那么公司要是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要求解除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公司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需要说明理由。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

公司与员工都想续签劳动合同,但因薪资或其它原因未谈妥,导致延误了续签合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企业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逾期企业将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见,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果相当严重哦。

5.竞业限制补偿金错付或不付

很多公司要求离职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称补偿金与日常工资一起发放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故意拖延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

员工被公司以违纪、业务能力不行等理由开除。但因员工没做工作交接,故公司扣留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未缴纳社保,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要求员工办完交接再提供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我们是何原因离职,公司都有义务在我们离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在离职之日起15日内,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7.试用期内不给缴纳社保

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公司往往出于侥幸心理,不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8.未经协商随意调岗降薪

公司认为员工业绩不合格,不适合当前岗位,将其调换岗位,并以“薪随岗变”的理由降薪。

一般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的单位单方面调岗属于无效行为,员工可以拒绝。

 

以上内容由刘丙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丙全律师咨询。
刘丙全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22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53号,青岛市即墨区海立广场17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丙全
  • 执业律所:
    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5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53号,青岛市即墨区海立广场17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