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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被支持

作者:刘奇  更新时间 : 2017-11-13  浏览量:7894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李某经过面试,进入宁波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组长职务,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6000元/月。后宁波某公司要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李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在此期间,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长的关系,朱某不但经常请假,在工作当中还多次失误,造成生产出的产品不符合合格标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四个月后,用人单位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也认可过错事实,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经查,李某是法院、劳动局的常客,曾在法院、劳动局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双方争执:

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是李某,我们单位曾多次催李某要求其签订合同,我们没有过错,李某是故意不签订,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李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我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调查了相关情况,查证是李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某公司虽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曾多次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某公司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李某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做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一条: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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