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被非法解除,员工能要求继续上班么
作者:刘奇 更新时间 : 2017-11-13 浏览量: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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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刚大学毕业的学生,通过多方努力于2012年5月进入某公司,任市场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013年2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把公司市场部全部撤销,公司专心经营生产的决定。遂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考虑到目前就业压力大等因素予以拒绝。2013年3月,公司以不服从公司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赔偿不能上班期间的工资。
双方争执:
公司说:张某在工作期间,眼高手低,不尊重领导决定,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予以开除,合法合理,更不应该赔偿什么工资。
张某说:我在工作期间认真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之所以要开除我,最关键因素是单位业务调整,并非我的原因,况且单位也没有任何关于我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张某不能上班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公司始终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在认定公司解除为非法解除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在此期间工资的要求,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仲裁委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