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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通则》,蓝天下的彩虹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7
浏览量:627

我在重庆学《民法学》用的是北京政法学院江平教授主编的教材,如今江平教授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的泰斗,他所在的学院改名叫中国政法大学。当时,《民法通则》还未颁行,也就是说新中国还没有民法典,至今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我记得非常清楚,老师讲民法特别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性,甚至讲的很得意的样子,可以理解,20年前的中国是刚刚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百废待兴。但只是抽象的记忆.

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带我的陈老师(主任律师)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卷宗交给我,叫我为被告写一份代理词提纲,案卷很简单,一个商场经理到下属门市检查工作,与门市的售货员发生口角,继而两个女人打了一架,结果女经理打赢了,售货员被打伤住院。售货员到法院告女经理,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女经理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时1986年的《民法通则》刚实施,我非常自信的写出了自认为很精彩的代理词提纲,提出了本案应按过错原则划分责任,也就是说,女经理承担次要责任,售货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老师看了我的代理词提纲后说,不行,你这样干律师没饭吃。我面红心跳不服气的样子被陈老师一眼看穿。陈老师说,你去翻翻刚颁布的《民法通则》,我当时心想,两人打架不用过错原则还能用什么解决问题。当天晚上,我通读了《民法通则》一遍,还是没有找到答案,第二天 ,我找到陈老师说,你能有什么高见呢?陈老师很谦虚的说,我也没什么高见,只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低下了头,轻轻说了一句,原来民事纠纷也可以用“正当防卫”来辩论。后来,这起官司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老师代理的女经理嬴了,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西南政法一名教授)很不服气,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正是“厂长、经理”热的时期,《重庆日报》为此还写了一篇评论,题目是《谁还敢当经理》。

我说这个案例,首先是要表达,我的老师用智慧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用活了。同时,还想说民法的贴近生活的平民性、平等性,否则,一个售货员怎敢去告自己的上司。

如今,我国的民商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诸如《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类法律等正成为当今生活最常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在我心中具有神圣不可取代的位置。

我现今办民事案,首先必看的是《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蓝天下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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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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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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