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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节”你不得不知的网购法律知识
来源:杨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2
浏览量:588

    “剁手节”,你不得不知的网购法律知识

      近几年,网络购物已深入千家万户生活中。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针对网络购物做了专门规定,笔者总结具体亮点如下: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网络开店应实名制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三、“刷信用”、“差评师”等行为将会被罚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四、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对销售方的真实信息、身份进行核实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以上规定对销售者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保护,在此杨律师也提醒大家,网络消费应慎重,切忌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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