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因适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纠纷。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伴随着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量也是居高不下。那么,具体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劳动者要怎样才能拿到一份最终的裁决或判决呢?
一、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除此之外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的处理流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除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因此,如果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的程序,那么二审的判决书就是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当然,在其中任何一个程序中,当事人都可以对案件进行协商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撤诉或调解书的形式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