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量:1441

案例:

2001年8月,甲驾驶机动车与乙无证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导致甲受伤,交警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农用运输车系丙在2000年时卖给了乙,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问:本案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乙无证驾驶农用运输车与甲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乙受伤,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乙对甲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已经将农用运输车卖给乙,虽然,双方事后并没有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是,自农用运输车交付时起,丙就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和控制,由于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中获利的人,再者,是否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行为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6月16日 公交管[2000]110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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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贝晶晶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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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4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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