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友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费计算
来源:许国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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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

  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计算交通费的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2、计算交通费的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3、计算交通费的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4、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计算交通费的一般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注意事项

  1、交通费的审核十分苛刻,不仅要求要有正式票据,而且要求有关凭据与就医地点、事件、人数、次数相符合。

  2、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的,从医疗费中赔偿;未计入出诊费(医疗费)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应按交通费赔偿。

  3、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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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国友
  • 执业律所:
    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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