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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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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5月份夜间,叶某骑自行车回家行驶在乡村道路上,从对面驶来的是骑摩托车的张某,叶某为了避免辆车相撞,两车各自向右倾倒,但辆车并没有解除相撞,导致叶某骨折。交警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事故责任。

问:本案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叶某受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1、本案属于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险情紧急并且客观存在、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避险造成的损失小于必要的限度。在本案中,叶某骑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向而行,险情紧急且存在,为了避免相撞,双方均采取了躲避行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属于紧急避险

2、确定了本案属于紧急避险情形后,下一步需要确定的就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辆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中间且未使用灯光引起的,且张某作为险情引发人、避险行为人于一身,理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叶某夜间在道路右侧行驶,听到前方摩托车声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亦为险情发生的诱因之一,故对其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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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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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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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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