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擅自驾驶机动车肇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贝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量:178

案例:2009年1月,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无证擅自驾驶住客荀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运输公司车辆受损、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本案中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1、侵权赔偿;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系李某未经车主荀某的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李某涉嫌盗窃肇事车辆,其擅自取走钥匙擅自偷开的行为并非履职行为,不能因为其系酒店保安的身份而予以认定,因此,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对住客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在人员招聘登记身份信息并核实,对住客上交车辆钥匙的保管和使用等制度管理上存在诸多额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荀某作为酒店的住客,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并上交钥匙,双方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现酒店疏于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车辆被盗,故荀某对事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赔偿: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只是对保险公司垫付责任的约定,并非免责,故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4年10月12日 法研[2004]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贝晶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贝晶晶律师咨询。
贝晶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03好评数12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贝晶晶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