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强律师亲办案例
脱罪良剂,“我有精神病” ——6岁女童被疑似精神病人暴打致重伤
来源:谢文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量:412

【案件始由】

7月9日下午,深圳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5岁的希希(化名)独自下楼帮妈妈取快递返回时,被一陌生女子暴打致重伤,当日19时将伤害女童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该女子疑似精神病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通过走访最终找到了刘某的家人,刘父向南都记者透露,女儿天生患耳疾,听力不好,造成女儿敏感内向的性格,不爱跟人说话,慢慢有了抑郁症状。2012年4月,情绪失控的女儿曾从自己居住的房间逃生窗一跳而下,虽然没伤及性命,但在这之后女儿的腿有了残疾,抑郁症状越来越严重,并开始接受药物治疗。刘父告诉南都记者,女儿服药的时候还算好,可以正常上班,但一停药就会变得很急躁,易发脾气,“就是有人走路时,不小心抢了她的道,她就会发脾气,甚至会动手打人”。据刘父透露,事发前几天,女儿一直不肯配合服用精神药物,他们想了很多方法来让刘某吃药,甚至将药物掺在食物的汤水中,但是她依然很抗拒,精神状态变得很糟糕,经常发脾气。他表示,事发当天,家人已偷偷将女儿的衣物收拾好,连捆她的绳子都准备好了,准备当天下午捆着她去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午休时她妈妈在房间看着她,打个盹的工夫,发现女儿不见了。不久后,就接到了派出所电话,说是女儿把人给打了,“当时真后悔上午没把她送走。”

【律师点评】

精神病人到底要不要负责呢?

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刘某将希希打成重伤,也得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个板块。

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殴打希希时精神是否正常,需要等待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才可认定刘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当时刘某精神正常,则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反之,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刘某经过鉴定确实有精神病,并且打人时正是发病期,那么,首先由刘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无精神病或不是发病期,那么,由刘某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拓展分析

我国对精神病人殴打他人这种行为,没有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可知,现在刘某为疑似精神病人,如果在侦查阶段,确认其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则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发现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按照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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