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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全部出资,登记在他方名下的房屋如何处理?
来源:姜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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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全部出资,登记在他方名下的房屋如何处理?

 

俗语曰:“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诚哉斯言!恋爱,是浪漫的、温馨的、甜蜜的!的确,热恋中的人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事后看来是不理性的举动,比如,为对方购置价值较为贵重的金银首饰、珠宝,甚至购房亦不在话下。然而,当恋爱的激情为平凡的生活渐渐磨灭、进而行将渐入分崩离析之境地时,曾经的卿卿我我、海誓山盟均已抛之于九霄,遗存的仅仅是如何千方百计地要求返还曾经“赠与”财物的念想,为达致此目的,甚至会使出人所不齿的伎俩。本文即在此背景下,探讨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他方名下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不为其实际出资,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对于实际出资人的他方,则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返还出资

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误读。物权法虽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之规定,但同时亦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之规定,所以,在已然能够证明该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形下,亦即实际出资人为房屋真正所有权人,此时应更正登记。

然是否必然进行更正登记呢?

本文认为,应尊重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若其主张名义所有权人返还出资,则名义所有权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应返还购买房屋的出资;若其主张名义所有权人返还房屋,则名义所有权人应返还房屋,因此此时若再占有房屋,则无合法根据。

此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若其主张返还出资,则对于房屋增资部分能否请求名义所有权人返还呢?

有观点认为,房屋增值部分应返还一半。亦即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文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要求返还出资仅是实际权利人的可选项之一,实际上他完全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即进行更正登记),在法理上,房屋是出资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至于房屋的增值,若全系自然增值,则应全部返还。若房屋增值亦有名义所有权人的贡献,比如,装修、精心管理等,则应视实际情形予以扣除,但无论如何其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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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大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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