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另一方部分出资,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亦趋于多元,恋爱期间同居现象屡见不鲜。为维系共同生活,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财产上的交割。现行法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恋爱关系解除时,当事人就财产如何分割时常产生纠纷。本文仅探讨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另一方部分出资,房屋产权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宜分别情形加以认定:
一、同居关系当事人就房屋产权进行书面约定
此种情形下,本诸尊重意思自治之精神,该约定如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宜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居关系解除时,按协议处理。
二、同居关系当事人就房屋产权无书面约定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往往碍于情面而疏于对房屋产权进行明确约定,更遑论签订书面协议,然“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双方因感情纠葛而步入不欢而散之境地时,此时争夺房产之战方拉开序幕。对于此种情事下,尽快明晰产权,及时化解纠纷,尤其至关重要。依据现行民事法律,拟提以下解决思路。
当事人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即推定为该房屋为谁所有。然此仅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在法律上进行的一种推定,若存充分证据证明该登记存在错误,亦可撤销登记。比如,能够证明购买房屋时另一方亦进行过出资,如提供将购房款项打入出售方账户的银行回单等。在此情形下,宜认定该房屋为当事人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不能认定按份共有时出资的处理,宜视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此处条件,即为日后双方能够缔结婚姻,然此时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则其赠与条件不成就,故受赠人应当返还出资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