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乘坐客车回家,在中途要下车查看放在客车底层的行李时,被乙驾驶的机动车碰撞死亡,丙作为客车的司机和实际经营人。交警队对本次事故查看后,认定甲和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丙无责任。事后,甲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也起诉了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问: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在本起交通事故当中,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丙无责任。但是,甲的死亡与丙的不作为、乙以及其自身的行为均有原因力。该三人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事故成因分析,交通认定书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的责任内涵。
本案中,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仅是就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而并没有涉及丙的不作为行为与甲乙二人相互结合与甲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审理本案即有赖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又不能将该认定作为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依据。丙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