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单位用工采取“末尾淘汰制”,即考核位于最后的位置,将会被单位辞退。那么这种制度合法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考核中居于末等位次,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末尾淘汰制”属于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