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出轨,能做到净身出户吗?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量:572

最近,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大热,评论、吐槽随处可见。其中,剧中第七集贺涵在开导罗子君时说到要让陈俊净身出户,并且赔偿“青春损失费”。贺涵所说可能代表绝大部分女性的心声,可是,果真能行得通吗?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罗子君能不能让陈俊净身出户?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知,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允许双方自由协商,只要是双方的真事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认可;如协商处理不成时由法院依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判决。因此,只有在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对方才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而且,重点在于“少分”,司法实践中完全“不分”的判决很少。

法律并没有规定出轨、婚外情等情况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即使一方有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只是适当倾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况且,在实践中,想要收集足够有力的出轨等证据也是相当困难的。

第二个问题,罗子君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样一个概念,只有离婚损害赔偿

     我们依然先从法律规定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剧中,陈俊生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三)(四)情形,我们重点讨论其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陈俊生属于有配偶者,但从剧中可以明显看出,陈俊生与第三者凌玲只是出现婚外情,并没有共同居住在一起。因此,陈俊生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二)条。综上,罗子君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恐怕比较困难。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即便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且有证据支持,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不会太高,一般都在数万元左右。

因此,罗子君想让陈俊净身出户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陈俊生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否则,陈俊生较真起来,罗子君是占不到多大便宜的;而且,罗子君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也即“青春损失费”也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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