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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明律师亲办案例
清水自清,含忧如镜
来源: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6
浏览量:2076

经过长达一天的庭前会议,与整整两天的公开庭审,由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戴高明律师代理辩护的谭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的开庭审理阶段暂告一段落。


谭某的家属在案件的起诉阶段委托了我所戴高明律师,为其辩护。戴高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同时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在对于案件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之后,仔细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于材料中存在的疑点一一作出标记,并与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数份法律意见书,提请法官注意。


在案件的庭前会议中,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戴高明律师严格依照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有力回击了公诉人的观点。长达一天的庭前会议里,戴高明律师始终体现着海郡律师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的工作作风,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长达整整两天的开庭审理阶段,戴高明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积极为当事人开展辩护。针对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针对公诉指控的,被告人“谭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行刑事责任”,戴高明律师立即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对于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犯罪,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公诉人的指控不当,提请法庭注意。

同时,针对谭某的罪性与罪量,戴高明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意见。戴高明律师指出,公诉人既指控被告人个人犯罪,又以相同事实与理由指控报告人所在单位构成单位犯罪,逻辑上存在不当,本案应该以单位犯罪论处。其次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谭某在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中,起着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谭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浅,本案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判处缓刑。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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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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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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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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