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兰律师亲办案例
借用银行账户应承担相应责
来源:王洪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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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借用同事或朋友的银行账户进行借贷,一不谨慎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某某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建议谨慎借用银行账户,为自己的信用保驾护航。

 

                                 王洪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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