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俊锋律师亲办案例
电信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申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1
浏览量:186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查询本案卷宗、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经全面了解本案事实。现针对本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一、王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1、本案诈骗方式为电信诈骗,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包括印发名片、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接打电话、收取受害人的钱财和转账等。我方当事人王某某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根据王某、张某和王某某的供述显示:王某某和另一被告人刘某夫妻共同居住,平常负责看孩子、做饭,仅仅是用于发放名片的车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另据王某某供述:跟随王某等出去一次,并没有实际参与发名片,只是和他们一起吃饭。王某某只是实施了间接的辅助行为,该行为极度轻微,并且其在实施该行为时并没有意识到是犯罪行为。

2、王某某在和刘某夫妇一起居住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从事的是犯罪活动。后来偶尔发觉可能是犯罪活动后,进行了极力的反对和制止。这一点从王某的供述可以显示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某某并没有事实犯罪的故意,对于该犯罪行为也是十分反对的。

二、王某某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该犯罪行为事实过程中,王某某并没有意识到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跟犯罪行为有任何关系。只是在事发后经过公安部门教育才意识到他从事行为构成犯罪。知道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后,主动交代事实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悔过。王某某的行为系一时糊涂和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所致。

    三、王某某的从轻减轻情节

1、王某某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或受过任何治安处罚,系初犯、偶犯。

2、案发后同其他被告一起积极主动向受害人进行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并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7条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18条: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在本案中,王某某并且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对该犯罪起到了极其轻微的辅助作用。并为从该犯罪过程中有任何获利,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四、定罪量刑

1、辩护人认为根据王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以、其在本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没有直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及事发后积极退赔和主动承认错误。有良好的认错和悔过表现,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一味注重对王某某加重处罚,罔顾其存在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提出的量刑建议是片面的,并且有背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某上述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对某某进行定罪量刑。建议量刑期间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俊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申俊锋律师咨询。
申俊锋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816好评数4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7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申俊锋
  • 执业律所: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7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