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芬律师亲办案例
未休年休假补偿是300%还是200%?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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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补偿,企业如果已经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则只需要再另行支付200%即可。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可能是劳动者本人不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人,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需要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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