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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制定新法转向修改现行法 中国立法步入新时代
来源:安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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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九届、十届、十一届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对立法工作十分关注。
  前不久,他从新闻中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12件拟在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有10件是关于法律修改的。”赵林中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重心的转变。”
  事实印证,赵林中的判断是正确的。
  4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专题讲座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透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
  “中国立法工作将由此实现完美转身。”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欣喜地说:“立法重心由制定新法转向修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

时代背景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从组成伊始就将“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立法目标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间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立法机关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意义深远

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记者翻阅现行有效的229件法律的目录,发现最早制定于1954年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至今已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至今已有51年;还有更多的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法律,二十多年间一次也没有修改。
  “改革开放三十年,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也快步走过了近三十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大。”杨小军分析,原来制定的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工作的重点确实有必要转到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
  法理学上的修改法律是什么概念?
  “修改法律又称法的修改。”邸瑛琪解释,它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补充的活动。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的性质是相同的,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专门活动。法律修改只能由拥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法律修改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因此制定法律适用的程序,基本上可以适用于法律修改。
  “立法工作的重点从制定法律转到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表明法的创制工作已从对量的要求转变为对质的要求。”邸瑛琪认为,立法重点的转向意义重大:
  “首先,是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的需要。”邸瑛琪说。
  “其次,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需要。”邸瑛琪认为,如果制定的法律不适应社会的新情况,法律的规范作用无法体现。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的修改可以有效消除法的冲突现象,保证法的统一。
  “第三,是维护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法治体系的需要。”邸瑛琪说,如果不断将旧法推倒重来,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推出大量政策性条文应付,对法律的继承性、严肃性势必构成严重挑战。
  法律大量修改会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
  “这种担心没有必要。”邸瑛琪说,法律的修改只是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进行修改,而不涉及整个法律的变更,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只能起到保护作用。

专家建言

应重点修改七方面法律

  上个月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共审议了两件法律案:初次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这两个法律案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关于法律修改的。
  “这说明,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依法履职之初,就在贯彻落实立法工作计划。”邸瑛琪说。
  在今后五年中,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重点修改哪些法律?
  杨小军认为,立法要分轻重缓急,修改法律也要分轻重缓急。
  哪些方面的法律重、急,亟待进行修改?杨小军举出七个方面:
  ———经济领域的法律。这个领域的发展变化最大,而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主要领域;
  ———土地和房屋管理领域的法律修改。一方面,由于土地房屋实践的发展变化很大,另一方面,新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得原来的规定不一致和冲突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城乡统筹和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变化,使得现有户籍法律制度的修改成为必要;
  ———民生问题越来越重要,这方面也应是立法和修改完善的重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镇规划方面的法律已经很不适应现实需要,必须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法律,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应该重点加以修改完善,真正发挥其有效调节的作用;
  ———对于那些实施效果不好的法律,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如国家赔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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