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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彭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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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解释》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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