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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4个法律常识
来源:陈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量:372

民间借贷中,需要签订合同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几个?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款合同的种类

1、商业借款合同

商业借款合同,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特征:要式(书面形式)、有偿、诺成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一)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三、利息和利率问题

(一)利率问题

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四、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问题

公证流程:

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有保证人担保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3、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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