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针对不能实行按时上下班的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行的一种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如: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告知劳动者,并采用紧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通俗理解不定时工作制,即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并不意味着员工的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