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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作者:柳连强  更新时间 : 2017-10-07  浏览量:333

执行
机关

项 目

适用范围

时 限
规 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
机关

传唤
拘传

一般情况

12小时

第117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24小时

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个月

第65条
第77条

监视
居住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个月

第72条
第77条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情况

3日

第80条
89

特殊情况

可以延长1-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可以延长至30日

补充
侦查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一个月

第171条

预审

犯罪嫌疑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第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156条

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15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行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158

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无期限

第155条


检察
机关

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7日

第79条
检规则
第316条

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一般情况

15日

重大、复杂

20日

复议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7日

检规则
第323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补侦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一个月

第199条

审查起诉

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一个月

第169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半个月

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一审

简易程序

一般情况

20日

第214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

延长至一个半月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不超过3个月

第202条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延长3个月

二审

审理上述

一般情况

二个月

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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