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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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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今天非常荣幸,能与朋友一起探讨,交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应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
一,劳动立法现状及劳动争议纠纷范围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尤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2年年末修改了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争议,最高院又相继发布四个司法解释。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越来越高,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
说到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明确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其法律依据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规定,梳理和归类起来有以下五大类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福利、培训(专项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禁止性规定):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发生劳动纠纷法律规定的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作为我们劳动者来说,如果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需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自己,还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争议解决机制。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这里要注意诉裁衔接问题。 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解释(四)》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里,法律再次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前置案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一个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
我这有一个案例,杨某到一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杨某工资50元/天。公司每月发放给其750元,其余的则为其出具欠条,承诺每满一年剩余的工资一次性支付。2010年10月底,公司未如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杨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其9000元。法庭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劳动者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给付杨某9000元工资。这里要提醒听众朋友注意是一个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二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只有涉及这两点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才是直接去法院诉讼,其他都是劳动仲裁前置,。
当然,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例如是否过诉讼时效、要保留什么证据、管辖等,
这里先说一下管辖问题,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其次,是要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就是说只要我和用工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你前几年欠我的工资我现在也可以要;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终止要有明确时间性,就是我们劳动者签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这是我们明确劳动关系的时间。
还有就是要明确被申请人,在我接触过一些案例里,作为被申请人的用工单位不仅仅只是劳动者实际的用工单位,比如,像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还有现在比较普遍的建设承包用工,这个算是比较常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如果乙招聘工人发生劳动争议事项时,是以建筑单位为被申请人。
还有一种是个人承包经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我国劳动合同法: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有些个体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权益等问题,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还有,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除了这几种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如果是其他企业,属于劳动关系的,是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如果是雇佣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直接向法院诉讼。
最后,也是最重要一点,证据保留。我们所说证据,首先你要有证据证实你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还有要有证据证明你的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侵害,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证据,这类证据大部分应该是属于用工单位所掌握,尤其是作为我们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取得这样相关证据,怕是有些困难。
这里存在着善于运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生劳动。
我们说你要告用工单位,是不是要证实你是这个单位员工,这是最基本证据,这个证据要我们自己提供。经常遇到一些务工人员,第一次工作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跑来咨询,打官司,连自己是否和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都证明不了,你怎么告被人?没多久又来了,又是同样情况,第一次是不知道,第二次是知道也不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了事跑来找律师,找政府解决,这种情况怎么解决?你都没证据你让其他人怎么帮你?
劳动合同是最直接证据,而且劳动合同涵盖了许多内容,向我们约定的工资、用工性质、工作时间和地点等等,但是,劳动合同不是唯一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说明证件要有单位公章;(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里就谈到举证责任分配。首先证实自己是劳动者,然后依据的仲裁请求提供具体证据,
这些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列来说明。2015年我所曾经代理过系列24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一个《曹某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2009年,劳动者曹某在挂靠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祁某处工作,从事爆破工,一直到2014年。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曹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祁某个人有内部承包协议。在2015年2月,曹某不知情又被第三方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回了至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了采掘承包协议。就在第三方劳务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曹某下井维修液压设备时受伤。现在,曹某受伤后无人支付医疗费。
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驳回曹某认定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已经进入法院一审。问曹某怎样维护自己劳动权益。
首先,确定曹某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又有哪些证据佐证。
本案中,曹某提供自己的出入证,下井证,领灯登记本 ,下井登记本,而律师搜集了8本的《雷管出入登记本》《炸药和索类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因为爆破工属于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特殊工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考试并且必须以所在单位(即被告)的名义方能取得,特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哈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登记。
雷管、炸药的出入库等制度适用于曹某的工作,曹某也是按照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从事爆矿工作;爆矿工作更是某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曹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曹某受伤前是接受某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一队队长的安排,下井维修液化泵的过程中受的伤。此事实,亦有事发后曹某书面陈述与证人周某证言,现场安全员刘某证言相佐证。
天顺矿采掘一队队长李某是在2013年8月17日《关于李某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正式任命的管理人员,这一事实有任命文件及又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3、某矿业有限公司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又安排具只有爆矿资质的曹某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工作,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了劳动派遣与劳动合同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从法律逻辑上讲,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同真,即同时存在。具体到本案,不能以某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的劳动派遣协议来推翻曹某劳动关系的存在。
曹某从事的特殊资质的特殊工种,不属于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的工作岗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遣”,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于受伤后,曹某住院期间自认是为了讨要医疗费被迫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更不是主观意识的真实表达。某矿业有限公司是利用派遣这一合法形式来达到逃避其工伤法律责任这一非法目的。
某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从其协议条款内容来看,两个版本在第二条第一款都明确了“劳务派遣派人员是乙方招聘人员”,但是第三方提供的工商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规定“此单位不从事爆矿作业”,即乙方无资格招聘爆矿工;再结合《劳动派遣协议书》第7页第三条规定内容“放炮工由乙方负责安排并负担其费用”更是说明了乙方无资格招聘爆破工的事实。所以,曹某除了依法不能派遣外,而且依照协议也不属于派遣人员范围。
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2014年2月的员工考勤表的行文抬头处“某公司”四个字明显是人为后加上去的;员工考勤表上“某某某”三个字的也是人为后加上去的。
劳动仲裁委在上述事实真伪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向曹某释明其权利,没有追加第三方来参与仲裁,直接采信了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程序上有明显瑕疵;得出的仲裁结论对第三方有失公平,对曹某有失公正,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后,作为我们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要善于运用法律援助国家政策。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规定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公民或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时间所限,如果您或者您的朋友,亲人还需要咨询,您可以在直播节目后拨打新疆鼎泽凯哈密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咨询电话。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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